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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方可向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申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土地划拨手续等。

第三节 初步设计的审批及审批文件的效力

  第三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市本级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旗县区发改部门或乡镇上报或转报。上报或转报时应包括以下材料和附件:
  (一)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报告;
  (二)初步设计文本;
  (三)项目概算;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五)同级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划拨审批文件;
  (七)相关行业审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查看是否符合建议书和可研批复的建设内容,且规模和投资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开具受理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采用专家评审论证会的形式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进行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设计规范、标准以及强制性条款;
  (二)是否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以及相关的专业规划要求;
  (四)是否落实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工程措施;
  (五)是否符合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要求;
  (六)概算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概算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五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总概算的审查论证会应当通知财政、审计部门参加。
  第三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调整投资估算超过10%;
  (二)调整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三)调整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批复的建筑面积5%以上的;
  (四)其他投资估算和规模调整应当予以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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