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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项目概况及依据;
  (二)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三)建设项目选址;
  (四)环境保护方案;
  (五)节约能源、资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方案;
  (六)项目外部配套条件;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投资估算及投资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风险管理方案;
  (十一)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
  (十三)结论。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市本级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旗县区发改部门或乡镇上报或转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或转报时应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申请文件;
  (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三)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五)金融机构的贷款承诺函以及财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借款意见;
  (六)财政部门和其他出资方的出资承诺证明;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并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受理后,需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应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需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或论证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或论证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区域布局是否合理;
  (四)投资估算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投资估算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五)节能减排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和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六)项目建设单位的实力和能力、项目的建设重要条件、生产条件、协作条件、工艺技术、设备选型分析;
  (七)全面、充分分析论证项目的投资、经济效益、环境及社会影响、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等;
  (八)项目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的影响;
  (九)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咨询评估或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后,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咨询评估或专家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批复、不同意批复或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决定需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或论证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文本)的完整性和有关意见进行再次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报告的修改时间)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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