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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其它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资金要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等,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实际需要确定,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
  第十条 市本级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本市和各旗县区财政性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范围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再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二)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5〕100号))范围内应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报自治区政府审批。
  (三)其它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需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只需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按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其他报批程序。
  市本级和各旗县政府投资的项目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贴息和转贷的,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发改委有关规定报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时,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政府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利用贷款或转让、出售、置换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方式建设非经营性的社会公益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投入,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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