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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8〕5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内蒙古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内政发〔2005〕100号)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市各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遵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旗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旗县区政府财政投资的总投资1000万以下建设《呼和浩特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以外的项目由旗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和监督。旗县区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和各旗县区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或置换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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