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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四)单位的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
  (五)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四)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等任务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二)火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焊、气焊、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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