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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并对整改的结果进行确认。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七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或其他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 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本单位的安全疏散路线,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应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启蒙教育,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博物馆,参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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