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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十条 单位电焊、气焊、电工、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二)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三)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第十一条 单位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应履行的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二)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制止消防违章行为;
  (三)管理和维护消防器材、设施;
  (四)发生火灾时,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投入扑救;
  (五)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其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提供其他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受委托服务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业主是本单位(商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自身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教育培训;
  (二)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修,保证完好有效;
  (三)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制定用火用电、使用燃油燃气设施的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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