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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5.被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可再恢复使用。
  6.受理机构按《账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和《关于加强开户业务原始凭证保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08〕257号 )的要求妥善保存账户注销业务的原始申请材料,以备查验。
  四、收费标准
  1. A 股账户:不高于5 元/户(人民币),全部由开户代理机构留存;休眠账户注销不收费。
  2. B 股账户:不收费。
  五、其它事项
  1.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021-58409746、021-68870567,传真021-68870332,021-68870064。
  2、本业务指南相关业务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3、本业务指南于2009年1月1日修订,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最新业务指南及相应业务表单请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休眠账户激活和新开户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有开户代理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办理休眠账户激活或者新开户业务。
  一、受理范围:
  1.对于有指定交易的休眠账户,其激活业务由指定交易所属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
  2.未办理指定交易的休眠账户,其激活业务可由任意一家证券公司办理。
  二、需审核的申请材料:
  1.自然人申请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1)《休眠账户激活申请表》;
  (2)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法人申请时,需审核以下材料:
  (1)《休眠账户激活申请表》;
  (2)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激活处理流程
  1.证券公司审核投资者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合格的,由经办人在《休眠账户激活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名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2.证券公司通过PROP核查拟激活休眠账户的注册资料。若需要进行资料变更的,则可参照正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的要求和处理方式,办理变更手续。
  3.核查通过后,证券公司应先在其柜面系统办理该账户激活后,再按规定格式通过PROP向本公司报送激活。(相关处理详见《关于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数据报送相关工作的业务操作指引》)
  5.休眠账户激活后,下一交易日可以正常使用。
  6.受理机构按《账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和《关于加强开户业务原始凭证保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08〕257号 )的要求妥善保存休眠账户激活业务的原始申请材料,以备查验。
  四、休眠账户新开户
  1.若投资者不愿激活休眠账户,而选择新开户,证券公司应先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公司报送注销其休眠账户。(相关处理详见《关于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数据报送相关工作的业务操作指引》),本公司实时予以注销。
  2.休眠账户注销后,证券公司按正常开户相关规定为投资者重新开立新的证券账户。
  五、收费标准
  1.休眠账户激活不收费。
  2.休眠账户新开户不收费。
  六、其它事项
  1.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021-58409746、021-68870567,传真021-68870332、021-68870064。
  2、本业务指南相关业务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3、本业务指南于2009 年1 月1 日修订,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最新业务指南及相应业务表单请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账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

  开户代理机构应参照本指南,做好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开户代理业务有关凭证的扫描及保管工作。
  一、保管对象
  1.沪市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休眠账户激活等开户代理业务书面凭证。
  2.书面凭证资料包括各开户代理业务申请表及开户代理机构留存的其他书
  面凭证。
  二、证券账户业务凭证电子化范围
  证券账户开立、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证券账户挂失解挂(含挂失转户)、证券账户合并、证券账户注销、休眠账户激活等业务原始凭证。
  三、保管及凭证扫描方法
  1.开户代理业务凭证可以由开户代理机构法人集中保管,或由各开户代办点分别保管。
  2.开户代理业务书面凭证应按本公司《关于加强开户业务原始凭证保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08〕257号 )的要求进扫描、保存和建立索引。
  3.开户业务书面凭证资料按账户类别分类保管,并按开户日期和证券账户号顺序装订成册;在每册的封皮标明起止日期和证券账户号范围,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其他开户代理业务书面凭证资料按账户类别分类保管,并按日期顺序装订成册;在每册封皮标明起止日期,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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