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法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需审核:
(1)《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2)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3)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4)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境外法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需审核:
(1)《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
(2)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3)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4)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
4.申请材料的补充说明
(1)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发证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证明及复印件,无须公证机构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遇多重代理情况无法直接审核申请人相关文件时,可在声明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代为填写申请表。
(2)对于机构投资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中应注明变更前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名称,如变更证明中未注明原身份证明文件编号,还须提供原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因原开户代理机构开户时注册资料录入错误致使账户持有人申请变更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需提供以下材料(需其中之一即可):
① 原开户代理机构或其承继单位(原各地登记公司的承继单位或原始凭证保管单位详见附件一)关于证券账户信息录入错误的确认书;
② 证券账户内全部证券归属证明(对于初始认购的,需提供原始认购凭证或上市公司出具的股份认购证明等;对于通过证券公司交易买入的,需买入证券公司出具的买入证明);
③人民法院生效的确权文书、公证机构的公证书。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要求
1.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审核合格后,由经办人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名。
2.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后,将相关申请材料寄给本公司,由本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1)需同时变更姓名(机构全称)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的注册资料等两项内容以上(包括两项)的;
(2)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且该账户不是由受理申请的代理机构开立的;
3.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相关开户代理机构可直接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
(1)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且该账户为受理申请的代理机构开立的;
(2)已办理指定交易,仅需修改姓名(机构全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之一的;
(3)已办理指定交易,需修改除姓名(机构全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之外其它多项注册资料的;
4.由开户代理机构直接办理注册资料变更手续的,须在本公司规定时间内,通过PROP2000操作平台,按规定数据格式向本公司传送申报数据。本公司在收到申报数据后进行审核,对其中合规的修改申请予以接受处理,对不合规的申请拒绝处理并说明原因,实时将审核结果返回给报送机构。各机构应实时接收本公司的返回结果,对已修改成功的,按规定格式打印证券账户卡;对未修改成功的,如属于数据录入错误,修改后再向本公司发送,如属于注册资料不合格的或不符合其它业务规定的,退还申请人。使用PROP信箱版系统的开户代理机构,仍延续“信箱上报,日终处理”的办法。
5.对于需要寄送本公司办理的变更申请,各开户代理机构需将《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原件(或复印件上注明“该复印件已审核,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寄给本公司,并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申请表》上注明法人结算代码(如:JSxxx)、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对于需要同时寄送本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变更申请,各开户代理机构留存申请表原件,在申请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法人结算代码及联系方式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上海),连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寄送本公司。对审核合格的,由本公司于五个工作日内更改相应注册资料,并在修改当日以ZHZL(A股)、K3(B股)文件发送给申报开户代理机构。开户代理机构根据变更后的注册资料打印新的证券账户卡。
6.开户代理机构在变更投资者账户关键注册资料同时,应同步更新投资者其他重要信息。法人申请变更全称,需同时依据变更后的全称变更简称。2009年7月1日起,应在报送修改资料的同时补充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及有效期、移动电话等信息。
7.对于开户时注册资料录入错误,但原开户代理机构(或承继单位)不能出具账户注册资料填写错误确认书的,按以下要求办理:由投资者提出变更账户注册资料的申请,该账户现委托交易的证券公司从投资者档案资料、资金来源、委托交易等方面进行审核,确认账户归属关系明确、确属账户注册资料填写错误的,由证券公司出具确属账户注册资料填写错误的确认书,经办营业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如仅需修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之一的,由证券公司直接通过本公司实时开户系统办理,确认书由证券公司存档备查;如需同时修改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两项内容的,证券公司需将确认书连同本指南第二点中要求的其它材料寄送本公司办理。
8.开户代理机构对变更业务涉及的申请材料按《账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和《关于加强开户业务原始凭证保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08〕257号 )要求妥善保存,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