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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二〇〇九年一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


  目录
  1. 开户代理业务申请
  2. 证券账户开立
  3.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变更
  4. 证券账户挂失、解除挂失与挂失转户
  5. 证券账户卡补办
  6. 证券账户合并
  7. 证券账户注销
  8. 休眠账户激活和新开户
  9. 账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开户代理业务申请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非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开户代理资格,或者开户代理机构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备案资料或调整下属开户代理网点的有关业务。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1.凡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有关规定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取得代理开户资格;
  2.有开展业务所具备的人员、场地、设备;
  3.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二、申请材料
  1.《开户代理申请书》;
  2.法人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协议书》(标准格式见《规则》及有关通知);
  4.申请使用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后简称“PROP2000”)的申请人还须提供《开户代理机构内部网络适用性说明》,主要描述开户代理机构与其所授权的分支机构间开户数据传递方式(modem拨号联网、DDN或其他方式)、安全措施,以及开户代理机构总部汇总数据处理、传递方式、网络管理、安全措施等与开户业务相关的情况。
  5.申请开设下属开户代理点的须提交《开户代理点新增申请表》;
  6.证券公司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还须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商业银行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还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7.申请代理B股开户的,还须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三、受理流程及要求
  1.本公司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开户代理业务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本公司与申请机构签订开户代理协议。
  2.取得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经申请可以成为开户代理网点。
  3.在申请开户代理业务时,申请机构必须备案以下资料:
  (1)按规定刻制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样章(具体要求见《开户专用章报备表》和附件《开户专用章样式及说明》);
  (2)根据《规则》制定的《XXX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开户操作流程》,内容应包括:人员安排、设备配置及维护、场地设置、空白账户卡及账户注册资料保管、相关业务收费及结算、印章管理、财务状况说明、风险控制、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其中账户注册资料保管制度可参照本公司《账户注册资料保管方法》、《关于加强开户业务原始凭证保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中国结算沪业字〔2008〕257号 )制定。文档的具体格式暂不限,但内容必须详实、清晰,落款必须注明机构全称、日期,并盖有法人公章。
  4.对已签订协议且完成资料备案的申请机构,本公司将出具开户代理业务开通确认,并以传真等方式通知申请机构,具体开通日期以书面确认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5.开户代理机构在业务开通前须安装PROP2000,并通过该平台安装账户系统管理模块(具体安装步骤和使用方法参见本公司《PROP2000账户管理模块升级安装操作步骤》、《PROP2000账户资料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和《登记结算
  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等相关技术文档),做好平台调试工作及其它相关技术准备,以保证开户业务的正常开展。
  6.开户代理机构在备案资料发生变化或者下属开户代理网点发生调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1)需要新增开户代理网点的,则须按要求提交《开户代理点申请表》、《开户专用章报备表》;
  (2)需要撤销开户代理网点的,则须按要求提交《开户代理点撤销申请表》;
  (3)开户代理网点名称发生变更的,则须按申请开通新开户代理网点、同时申请撤销老开户代理网点的方式办理,需提交《开户代理点申请表》(开通新开户代理点)、《开户代理点撤销申请表》(撤销老开户代理点)、《开户专用章报备表》;
  (4)其它资料的变更,仅须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报备文件。
  四、PROP信箱版用户的特殊情况
  对于使用PROP2000版本系统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按照《规则》规定,以“实时”方式进行证券账户开立、账户资料修改、挂失转户等业务处理。
  对于仍然使用PROP信箱版系统的开户代理机构,由于无法实现“实时”操作,故仍先延续“信箱上报,日终处理”的办法,待以后逐步按《规则》要求实现“实时”操作。
  五、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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