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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江苏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评价考核实施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江苏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评价考核实施意见
(苏司通〔2008〕120号 2008年11月20日)


各市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苏发〔2008〕13号),明确我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评价考核内容和要求,进一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水平,现制定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评价考核实施意见如下:
  一、深刻认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纳入“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重要意义
  今年7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意见》,其中“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被列入在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的“社会进步”类的“平安社会指数”中,这对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已成为推动全省科学发展的重要工作。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列入我省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直接反映“社会进步、平安社会”的程度,进而反映我省科学发展的程度。这充分表明,社会矛盾纠纷能否有效调处,将直接影响到全省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直接影响到社会的进步、社会的平安。因此,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已成为与推动科学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作。
  (二)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已成为司法行政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领域。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列入我省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意味着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已确定为衡量“江苏科学发展”需要解决的28项关键问题之一,或者说,指标体系中的调处成功率指标所要判断或度量的问题正是“江苏科学发展”的主要方面之一。因此,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作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领域,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在推动江苏科学发展中建功立业。
  (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对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分析和评价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状况如何,除了进行定性的描述和分析之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对其进行定量描述和定量分析。其中,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是分析和评价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核心指标,它既是调解工作的衡量标准,又是调控调解工作的杠杆,更是显示调解工作成果的标志,它是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风向标、引路石。因此,我们必须加深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的理解,围绕这个指标,夯实调解基础,增强调解能力,提高调解水平,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作出贡献。
  二、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指标评价考核体系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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