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关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关于股权出资的适用范围
考虑到股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具备《
公司法》上所说的可评估、可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条件,因此对于股权出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了比较广泛的适用范围,具体说明如下:
(一)投资人的范围
由于股权出资是对《
公司法》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具体规定,所以一切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投资人都可以以股权作为设立公司及增资的出资方式。
(二)股权公司的范围
考虑到登记机关管辖权的问题,股权公司从地域上限于在境内依据《
公司法》注册登记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不存在非公司企业股权的概念,因此“办法”没有将非公司企业纳入调整范围。
关于股权公司是否包括上市股份公司,反对的意见认为,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特别是流通股)具有极强的流通性,其完全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转换成货币形式再投入公司,而且从技术上也无法实现对特定主体的转让。虽然客观上可能无法实现,但从“办法”的整体性上考虑无需将上市公司排除。
关于股权公司是否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反对的意见认为不应包括,否则会导致一人公司改制。其实,以一人公司股权出资的情形有二:一是以一人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为出资,其结果是该一人公司成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上和操作上均为可行;二是以一人公司的部分股权作为出资,其结果是该一人公司成为原出资人与被投资公司共同作为股东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既然法律上承认此种公司类型的变更,那么,也不应将其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