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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已设定质押的;
  (三)已被法院冻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五条 被投资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不得以股权作为首次出资。
  被投资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设立时,投资人不得以股权作为认缴出资。
  第六条 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依法办理股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股权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经过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股权公司还应当报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被投资公司和股权公司因股权出资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和材料。
  第八条 被投资公司在办理以股权实缴出资的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其提交的验资报告除应当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说明相关股权已经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情况。
  (二)以股份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说明相关股权已经转移至被投资公司的情况。
  (三)用作出资的股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值、评估报告出具日期等事项。
  第九条 投资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股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投资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投资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作为出资的股权,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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