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注〔2008〕348号 2008年10月17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江苏、浙江、上海三省市工商局于2007年底共同签发了1号文件,颁布施行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在全国率先试点公司股权出资登记。
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工作,我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至今年9月份,全省共办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15户,股权出资金额达到17亿2484万元。
允许股权出资,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战略重组的成本,有利于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尤其是在当前企业融资难的情况下,此项政策对推动我省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使得资本在市场中更加自由流转,提高资本运行的效率,促使资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不仅降低了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也拓宽了企业投融资的渠道,为企业改组改制、重组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通道。
经过试点运行,全省工商系统对公司股权出资的登记管理有了一定的经验,对于适时扩大股权出资的登记范围和进一步规范股权出资的登记管理作出了有效的铺垫。在广泛调研、多方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资,完善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促进公司发展,根据《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股权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对应的认缴出资未实际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