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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担保机构增资扩股行为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担保机构增资扩股行为的通知
(皖政办〔2009〕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前一阶段,我省部分县担保机构在增资扩股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如:对不同募股对象确定募股标准、承诺可以退股和最低回报率,个别单位进行不恰当的宣传动员。这些不规范行为,违背了《公司法》和市场原则,影响了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已引起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关注。为进一步规范担保机构增资扩股行为,确保担保机构规范发展、稳健经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增资扩股。各地在担保机构增资扩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入股自愿的原则,不得以行政命令规定募股对象,不得对募股对象确定募股标准,更不得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募股。

  二、严格按照《公司法》进行股权管理。入股担保机构的股权,只能在股东之间进行协议转让,或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不得抽逃出资。担保机构不得擅自作出退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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