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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50.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51.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52.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5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54.国内生产企业与规定的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55.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以及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56.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二、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一)强化依法治税。各级国税部门要坚持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税收收入原则,严禁寅吃卯粮、虚收空转、转引税款以及先征后返等违规行为。要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健全相应的制度办法和传递手续,形成征管合力,堵塞征管漏洞。要进一步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考核,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建立和完善税务日常检查和稽查长效机制。

  (二)搞好税收分析、预测和调查研究。各级国税部门要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对税收的影响,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税收分析,完善税收预警分析方法和指标体系,增强税收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要综合运用各种数据,发布行业税负预警和主要行业税收经济指标变动情况。要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依据,为各级党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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