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24.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5.对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26.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7.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8.企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产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允许税前扣除。
29.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四)用足用好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30.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1.在2010年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2.对销售自行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过规定税负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4.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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