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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三农”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农牧民个人信用档案建设。目前,我区人民银行系统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实现了全国联网运行,为农牧民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判断农牧民信用状况,提高审贷效率提供了参考依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结合信用乡(镇)、村评定和农牧民信用信息档案建设,进一步推动建立农牧户电子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系统,规范农牧户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扩大对农牧户家庭成员、财产、经营、收入等定量信息的采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农牧区信贷业务及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农户+征信+评级+信贷”的信贷模式,加大对农牧区信贷投入。

  (三)建立农牧区信用担保机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担保体系建设步伐。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整合财政、援藏和社会闲散资金,鼓励组建各类性质的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鼓励和支持引进内地实力强、经验丰富和运作规范的担保公司在藏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和支持企业、农牧户组建互助性担保组织。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种所有制的担保体系。对有条件的县(市),有关部门要明确行使登记、公证等行政主体及权限,充分发挥对金融服务“三农”的保障作用。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形成对农牧区金融服务工作的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金融工作摆在突出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金融服务“三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的协调配合。对服务“三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信贷需求配置和财政存款等方面给予倾斜。建立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奖励机制。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由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解决金融机构在支农支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研究制定和完善金融支农支牧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农牧区金融业的发展,积极研究制定引导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各种优惠配套政策,落实农牧区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农牧区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在用地、用房、银政合作、机构准入、业务审批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在农牧区设立服务网点;对开展涉农担保融资业务、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各种行政费用等给予减免。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关的引导扶持政策,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扶持涉农担保组织和保险业务的发展。财税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服务“三农”工作的金融财税优惠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同时,要建立完善农牧区金融风险信息通报和防范化解的协调机制,切实促进金融债权司法保护,维护农牧区金融秩序稳定。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发布农牧区经济发展政策信息,引导更多金融资源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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