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支持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银行业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总结信贷支持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农牧民安居工程贷款管理办法,把农牧民小额信贷和安居工程信贷资金分开操作、分开管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全力支持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要配合做好安居工程配套设施建设,增加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等“六小工程”的信贷投入。要大力支持农牧民施工队参与安居工程建设创收和薪柴替代工程建设项目,力争做到信贷支持安居工程建设和农牧民增收两不误、两促进。
(六)稳步推进农牧业保险。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农牧民自愿参与”的原则,大力发展政策性和商业性保险业务,提高农牧业抗灾减灾能力。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在那曲、日喀则等地开展农牧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在经济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县市设立营业网点,在农牧区有序稳步开展养殖业、种植业、农房及农牧民人身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业务;逐步推进农牧区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低费率、低保障”机制,继续推进关乎农牧民切身利益的农民工责任险、意外险等保险业务。积极开办农牧区新型医疗补充保险业务,改善农牧民群众看大病难;积极探索农牧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解决农牧民借贷难问题。鼓励其他非保险业金融机构代办农牧业保险业务,扩大农牧业保险覆盖面。
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实现良性互动,为农牧区营造良好的资金运行机制
(一)积极推进农牧区信用乡(镇)、村创建工作。银行业各金融机构要紧紧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继续加强信用乡(镇)、村创建工作。以县乡为单位,成立由分管金融的政府领导为组长,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为副组长,由县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农牧民参与组成的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信用乡(镇)、村的创建工作。坚持“成熟一个、评定一个、一年一定、定期公布”的原则,全力推进“信用乡(镇)、村”的创建与评定工作,到2010年末,力争使“信用乡(镇)”达到85个,“信用村”达到1000个;积极探索“信用县”评定工作。加强征信知识宣传与教育,促进农牧民信用观念的转变,营造“户户讲诚信,村村守信用”的环境,逐步建立健全农牧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农牧户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化、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对有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实行通报、停贷等联手制裁措施。在推进诚信建设过程中,把密切联系农牧民、维护金融债权、优化农牧区信用环境与建设农牧区先进文化、促进农牧区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农牧区社会信用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