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合煤矿采矿权价款按类比方式确定。无标准可类比的,评估结果经评审备案后作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类比依据。原采矿权已有偿出让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只对新增部分按上述方式确定采矿权价款。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规划和经市煤矿整合办研究调整的新建煤矿应交采矿权价款,仍由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四)设计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整合项目,原则上可不做安全预评价,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五、积极稳妥,处理好煤矿整合工作中的问题
(一)自2008年12月31日起,原则上不再调整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规划(变更煤矿企业或矿井拟定名称和调整扩建矿井生产规模的除外)。由于资源储量、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开采技术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煤矿资源整合规划的,由矿井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提交市煤矿整合办研究同意,方可调整。
(二)继续执行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规定。经市煤矿整合办研究调整规划的整合煤矿,按照规定的程序继续办理相关手续。调整情况见市能投集团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调整后的整合基本情况明细表。
(三)煤矿企业资产整合以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签订资产整合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和形成公司化运作为检查验收标准。
(四)已纳入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规划的整合煤矿企业、个体工商户(煤矿),因《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无法通过营业执照年检、验照的,工商部门可暂不吊销其营业执照,待其完善相关手续后再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已纳入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规划、现仍为非公司制企业的独立保留矿井,若自愿维持原企业类型不变的,可暂不要求其规范为公司制企业,待其条件成熟后再自行逐步规范。
(六)已纳入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规划,积极参与整合并按时提供了有关资料的资源整合主体矿井、保留矿井、改扩建矿井,受客观因素影响,未能按倒排工期的要求完成有关资料编制、审查工作,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可按原生产规模申请延续。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煤矿整合办可根据企业主动参与整合和安全生产等情况,原则上批准延续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时间不超过2009年12月31日)。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