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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

  (五)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切实做好煤矿整合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式,保质保量,切实推进各项行政审批工作。

  (六)各整合煤矿必须按相关要求上报有关资料。未按期上报相关申请资料的,其合法生产证照(手续)到期后一律停止生产;未停止生产的,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非法生产进行查处。

  (七)进一步明确有关业务工作办理时限。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做好煤矿整合各项行政审批(备案)工作。

  (八)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能投集团要督促所属矿井按以上要求,完善煤矿建设(新建、改扩建)相关法定行政审批手续。

  四、优化政策,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

  煤矿整合工作要按照有序、有效、有利于煤矿企业发展的原则整体推进。

  (一)已纳入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规划和符合本通知要求或经市煤矿整合办研究调整的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矿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初步设计合并。以初步设计代替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增加资源利用篇章,由市经委牵头组织煤炭、地质矿产方面的专家组进行方案审查。审查初步设计应具备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储量核实报告备案证明和占用储量登记书。市国土房管局以初步设计评审材料作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备案。没有初步设计的,仍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二)简化已纳入渝府发〔2007〕128号文件规划和经市煤矿整合办研究调整的资源整合矿井、改扩建矿井增划资源储量范围的确定方法。对于增划资源范围地质工作程度低的矿区,可由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按照生产矿井实际巷道及见煤点控制情况,结合现行规范有限外推。原则上走向外推不超过500米,倾向外推斜长不超过300米,标高按照煤层厚度、产状的稳定程度控制在200米以内。在采矿权属无争议的情况下,扩大矿区范围内所有达到可采厚度的煤层,均应估算其资源储量,并纳入增划范围。

  储量核实工作应按照《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的要求执行。主井、风井和运输大巷必须采用全仪器法实测坐标及高程,已进行过实测并符合精度要求的矿区可以利用原实测成果。井下的其他工程布置、煤层厚度、产状变化可用半仪器法实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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