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煤矿整合办)要进一步加强煤矿整合工作的督促和协调,组织成员单位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要积极协调处理煤矿整合日常工作,保持部门间的信息沟通,继续发挥好联合办公、集体研究决定的优势,及时研究解决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总体推进、实事求是、先易后难的原则,成熟一件、上报一件。特殊情况及时向市煤矿整合办报告。
(四)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办每月20日向市煤矿整合办书面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煤矿整合办适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整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要及时进行督促、通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产煤区县(自治县),要进行专门督促和指导。
(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召开中介服务机构会议,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督促中介服务机构调整充实技术力量服务煤矿整合工作,加快整合煤矿储量核实、采矿登记、采矿设计和安全专篇等资料编制、评审速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创新方法,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市经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和重庆煤监局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选调业务骨干,集中开展矿业权、环境影响评价、采矿设计和安全专篇的审批工作。采取牵头处室负责、相关业务部门集中分审和多点平行审查等办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尽量避免单一审批、业务部门按序轮流审查的方式。
(一)采矿权有关手续办理。采矿权有关手续按照渝办发〔2008〕237号文件和《关于煤炭矿山资源资产整合中采矿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359 号)要求办理。
(二)矿井立项和设计审批。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管理的通知》(渝经煤管〔2008〕83号)要求办理。
(三)矿井安全专篇审批。按照《重庆煤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煤安监办字〔2008〕83号)要求办理。
(四)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按照《重庆市煤矿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整合煤矿工商登记材料的通知》(渝煤整合办〔2008〕30号)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