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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洛阳市第12中寄宿分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洛阳市第12中寄宿分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延续执行的批复


洛阳市第12中学寄宿分校:
  你校《关于按改制政策招收学生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各类分校收费标准审定工作的紧急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17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48 号)和原审批收费标准两年来的运行情况,经市物价办公室审价委员会研究,现将你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1、初中部改为公办学校后,原来按改制政策招收的初中二、三年级学生学费,仍执行每生每期800元,住宿费每生每期240元(10人间,含空调);
  2、高中学生学费每生每期1050元,住宿费每生每期240元(10人间,含空调)。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意见》,你校初中部已经市教育局批准改为公办学校,承担辖区内的初中免费义务教育,对原来按改制政策招收的学生,可按审批标准执行至毕业。在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之后,不得再按公办学校的标准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学校收费应使用河南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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