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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春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验收标准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长春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验收标准的通知
(长卫妇社发〔2008〕17号)


各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6】28号)文件精神,卫生局制定《长春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验收标准》,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长春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验收标准》(详见附件),抓紧做好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工作,并组织验收,将验收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妇社处。
  二、原则上服务站为一处房屋建筑,因条件限制,实行1+1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要规范。命名原则:1个站为: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另一个站为:所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所在社区名+预防保健门诊。如:永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新村南泉社区卫生服务站;永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新村南泉预防保健门诊。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有标准的预防接种门诊,凡是中心派出的服务站可以不开展计免接种工作,服务站如开展计免接种工作,必须严格按照预防接种门诊要求设置。
  四、市卫生局拟于2008年10月末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统一验收。

  附件:长春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验收标准

  二OO八年十月十日

  附件:
  长春市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站验收标准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5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06】28号)文件精神,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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