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强化行政监管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
(鲁财会〔2008〕6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管理工作,按照《
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行政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强调以下几点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以及新吸收的合伙人或股东,必须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事务所从事相关审计业务,因客观原因(转所、产假、病假等)5年内中断执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且最近3年内没有出现被注销注册或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中,如有任何1名合伙人或股东不符合规定资格条件,均被视为不满足设立条件。
二、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及其注册会计师,在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之前,必须与原执业事务所办理完转所手续,担任原所股东的还必须办理完股权转让手续。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及其注册会计师,必须在该事务所独立执业,不得为其他事务所从事业务、签署执业报告或在其他单位获取工资性收入。
四、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提供按照中注协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协议范本》起草的章程,章程中至少写明事务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行规则,主任会计师的权责,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加入与退出以及出资与股权转让等规定,并同时写明内部管理机构、决策程序与机制、业务标准与规程、风险控制责任、职业管理与控制规程、财务制度、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员工培训政策、合伙人(股东)薪酬政策、客户管理政策和收费政策等。
五、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其总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少于50人,不包括已设立的分所和拟将到新设分所任职的注册会计师。同时要提供分所的财务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以及总所与分所的控制制度体系。
六、采取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被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撤销决定的,其申请人及其合伙人、股东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设立事务所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