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要按照“统一领导,省级扶持,州负总责,县抓落实”的方针,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州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把规划的相关内容特别是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纳入本部门的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单列,优先安排。
第七条 “兴边富民工程”项目的实施要在相关业务部门或技术人员指导下科学合理实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兴边富民工程”资金主要是中央、省级财政安排涉及“兴边富民工程”相关项目的资金,州、县(市)、园区有条件的情况下投入的资金。州、县(市)、园区筹措的配套资金与国家、省安排资金统筹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兴边富民工程”项目资金制度,加强项目跟踪审计和督促检查,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运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鼓励整合各类资金,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务求实效,有序推进。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年度内州级全面检查不少于两次。检查与指导工作相结合,以指导工作为主。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结合自身的业务,针对本系统项目,视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验收实行申报制,即项目完工后,要向州“兴边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对口成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验收报告,由部门组织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验收。
第五章 项目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党委、政府要把实施“兴边富民工程”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兴边富民工程”是个系统工程,需各部门的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工合作,确保工程项目当年规划设计,当年建设施工。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将对“兴边富民工程”工作制定考核奖惩实施细则,进行专项考核。对工作完成情况依据考核成绩实施奖励或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