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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制定《长春市卫生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

  4、每张床位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5、综合医院的临床科室设置不少于10个,专科医院的临床科室设置一级诊疗科目不超过4个;每个专业科室至少配有1名副主任职称以上的医师;
  6、年业务收入不得少于1000万元。
  二、审批程序
  (一)申办单位到市政务中心卫生综合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市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书》,并经民办医院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二)受理:卫生局审批办公室向局领导汇报,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1、资料审查:审批办对资料进行全面审查;2、现场审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核。
  (四)决定:根据审批决定,合格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上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要求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本着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办院宗旨应以对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为主要经营目的。其投入主要用于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节余用于自身发展。
  (二)收费价格执行国家的指导价格,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并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卫生部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省发改委、省卫生厅下发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政策。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具有规范的执业行为及良好的医德医风。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坚持文明行医,避免医疗事故和违法行医的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无非法医疗广告和不良社会影响,无新闻媒体曝光和群众满意率低的现象发生。对发生的不良执业行为将记录在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档案中。
  (四)根据我市医疗资源配置现状,暂定每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递增不超10%,总量控制在全市民办医疗机构的30%以内。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如果年度内在医疗服务执业中出现两次以上不良记录,市卫生局有权撤销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性质。
  (六)占有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现有医疗机构若申请设立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合法的资产评估报告,对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集体资产处置必须报产权主管单位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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