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制定《长春市卫生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
(长卫审批发﹝2008﹞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
为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和谐发展,维护公平,现将《长春市卫生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长春市卫生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长春市卫生局民办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
为促进民办医疗机构健康和谐发展,维护公平,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经济三年腾飞的实施意见》(吉发[2007]9号),参照《吉林省卫生厅核发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长春市卫生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
一、申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条件
(一)符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民办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执业时间达2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二)医疗机构设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本着优化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设置。统一参加国有公立医院药品、设备、器械集中招标采购。
(三)有特色诊疗科室并有一定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具有社会福利和慈善性质的民办医院优先。
(四)医疗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少量的特殊重点医疗服务,并承担社会公益性和公共卫生服务。
同时符合以下六项标准:
1、注册资金及资产总计达1000万元以上,申请时应提供银行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核验证明;
2、综合医院床位达到150张以上,专科医院达到100张以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3、综合医院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不少于15台件,专科医院不少于10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