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5年以上且在县乡没有住房的,可优先享受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待遇。鼓励各地采取多种形式解决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住房问题。
(四)建立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
建立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长期定点帮扶乡镇卫生院的制度,采取下派医生、资金设备扶持、技术指导等方式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帮扶,提升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继续落实农村医务人员晋升职称前必须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和城市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有计划地选派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免收培训费。
(五)提高卫技人员业务素质
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医疗人员中要有能够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人员。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学继续教育,2009年起每年安排500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县(市)级医疗机构进行为期3个月的临床技能进修。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远程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改善乡镇卫生院条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县级政府要承担乡镇卫生院建设的主要责任,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落实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措施;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将乡镇卫生院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安排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乡镇卫生院的公共服务职能,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根据规划安排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设备;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人员编制核定和管理工作;人事部门要做好人事管理等相关工作,努力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并对各地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和发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意见,确保乡镇卫生院改革和发展工作落到实处,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