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半年自查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半年末20天内书面报市经委审定。
第九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以前向市经委提交年度节能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条 年末考核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指标分解情况,通过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实施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价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65-89为合格,低于65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60天内限期整改,申请重新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15日内可申请复查。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在节能降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10个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市级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类型
| 分值
| 考核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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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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