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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普洱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普政发〔2008〕181号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条 评价考核的对象为市级有关部门、10县(区)人民政府。对企业的考核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性政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注册地节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经委备案。

  第四条 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市人民政府与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 5个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其他部门以2005年为基数,到2010年实现节电20%、节水20%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编制节能规划和制定节能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建立逐级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节能政策法规和管理指标、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节能宣传培训等7项内容。

  第六条 对10个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和实现节能量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执行国家和省市节能法规政策情况、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能源审计率、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节能宣传培训、加强和完善能源统计等10项内容。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评价考核按照半年自查、年末考核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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