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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采取经常性督促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检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督查情况作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第七条 每年7月底前,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对进展迟缓的县(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次年3月底前,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

  (一)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污染减排项目和淘汰后产能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行政区域内发生3起以建设项目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未批擅自投入生产、超过试生产期限久拖不验造成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以上违法偷排、直排及其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造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现3起以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长期超标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限额或超总量排污的;

  (五)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不落实,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无故不运行或已建成的脱硫设施无故停运的;

  (六)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七)行政区域内发现“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没有及时组织取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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