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普政发〔2008〕181号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7〕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2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02)。
第四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部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3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定)。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进展情况。每半年组织对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