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遗体捐献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呼和浩特市遗体捐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遗体捐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导遗体捐献行为,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事业,造福人类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捐献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捐献用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将角膜等器官、组织、细胞捐献用于临床移植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遗体捐献执行人,是指捐献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者监护人。
  第四条 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科研与临床角膜等器官、组织、细胞移植。
  第五条 禁止买卖捐献的遗体和角膜等器官。
  第六条 自然人捐献遗体的意愿应当受到尊重,捐献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鼓励遗体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社会风尚。对在遗体捐献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遗体捐献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遗体捐献的管理和监督。
  市红十字会负责遗体捐献的具体工作。
  公安、民政、交通、园林以及司法等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