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云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组织工作。
第三条 评价考核的对象为市级有关部门、10县(区)人民政府。对企业的考核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导性政策,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注册地节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经委备案。
第四条 评价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市人民政府与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 5个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其他部门以2005年为基数,到2010年实现节电20%、节水20%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编制节能规划和制定节能工作措施、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建立逐级评价考核制度、制定节能政策法规和管理指标、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节能宣传培训等7项内容。
第六条 对10个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分为节能目标、节能措施两个方面。
节能目标:包括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和实现节能量两项指标。
节能措施:包括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分解和落实节能目标、执行国家和省市节能法规政策情况、落实节能专项资金、建立节能奖惩制度、能源审计率、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监管制度、节能宣传培训、加强和完善能源统计等10项内容。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评价考核按照半年自查、年末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半年自查由被考核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半年末20天内书面报市经委审定。
第九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底以前向市经委提交年度节能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条 年末考核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价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综合考核。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度指标分解情况,通过与责任单位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实施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综合评价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65-89为合格,低于65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60天内限期整改,申请重新评价考核。
第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对于考核结果有异议的, 15日内可申请复查。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在节能降耗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级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10个县(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市级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类型
| 分值
| 考核内容
| 评 分 标 准
| 备注
|
节能
目标
(50分)
| 50
| 节能目标责任书内容
|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得50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90%得45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80%得40分,以此类推。
| 签订责任书的5个行业主管部门
|
50
| 2010年实现节电20%、节水20%
| 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得50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90%得45分,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80%得40分,以此类推。
| 其它部门
|
节能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