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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节能减排配套文件的通知

  (二十三)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指标和监测体系。建立健全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市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督促各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源统计,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和完善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做好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监察局、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商务局、环保局参与)

  (二十四)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凡是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或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必须编制和实施该区域的环境整治规划和总量削减计划,建设项目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要在本县(区)内削减。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有关部门应停止审批、核准在该责任区内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加强节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节能减排计划到位、目标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的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经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统计局、工商局、法制办参与)

  (二十五)开展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对标管理。2009年起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全面启动节能减排对标管理活动,与市经委核实,从重点耗能行业中确定有代表性的5户企业率先启动实施,推动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技术改造、强化管理。(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参与)

  (二十六)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机构建设,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工作协调机制。推进环境监测和节能监测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按照规定时限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参与)

  (二十七)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合理配置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完善计量管理体系,保证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科技局、环保局、统计局参与)

  八、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

  (二十八)强化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对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并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照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公开通报,限期整改。(由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环保局参与)

  (二十九)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发改委、经委、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法制办参与)

  (三十)加强企业能源审计。在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组织编制节能规划,制定实现节能目标的实施方案。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实行强制能源审计。(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参与)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述工作方案任务分解,做好“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各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要细化所承担的任务,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牵头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工作情况书面报送市经委。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云政办发〔2007〕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2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02)。

  第四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部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3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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