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提升终端能效水平。加强电力需求管理,鼓励低峰用电,实行节电奖励。组织实施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调频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和绿色照明节能工程,推进“能效电厂”和“能效煤矿”建设,全面开展终端能效提升行动。大力推广节能变压器,改造城乡老化陈旧输变电线路、努力减少输变电线损。积极推广调频节电措施,“十一五”末主要企业实现变频节电。
(十三)开展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在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施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在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效普查、能源审计、节能监测和能耗限额管理,促进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施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
(十四)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强化制糖、造纸、食品等行业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化冶金、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排放的控制。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推广清洁能源,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十五)加强污染排放监管。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核心,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严格环境执法,强化污染源监管和治理,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十六)积极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鼓励发展水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积极推进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和生物柴油原料基地建设,加大城乡太阳能开发利用力度。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和税务等部门要尽快制定新能源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十七)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体系。各县(区)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减排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统计部门要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工作,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全市及各县(区)能耗水平、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情况,定期公布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引导企业节能降耗。对列入考核范围内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和市节能主管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以市、县(区)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以上标准煤企业为重点的节能培训、技术咨询和推广,加强能源计量、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对企业的能源消耗过程进行检验、检查、评价和分析,帮助企业查找原因、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技术改造方案。
(十九)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等活动,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把节约资源、回收利用废弃物等活动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
(二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开展节能型家庭、节能型学校、节能型社区评选和节能灯具进家庭等活动,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每个单位、每个社区、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
四、健全保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
(二十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和减排办公室,节能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减排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区)要健全节能减排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二)考核制度。建立完善能源统计和监测体系,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
(二十三)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给予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严格追究责任。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实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挂牌督办制度,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督办。各级监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落实节能减排政策组织领导不力、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
(二十四)鼓励措施。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各县(区)、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经委、环保局制定。同时,对开展工作和完成任务较好的县(区)优先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境影响评价及信贷等,并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二十五)问责与处罚。实行“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制。对未按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主要河流控制断面不达标、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和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和企业,一律暂停审批新建新增污染物项目。
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由主要负责人向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依法不得评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当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晋升工资级别,并按干管权限向相关部门提出不得晋升行政职务以及提拔任用的建议;连续2年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依法评定为不称职,按照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具体办法由市监察局牵头制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对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奖励、扣减当年绩效年薪;连续2年未完成的,对主要负责人按照考核不称职追究责任,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研究制定。对未完成全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由节能减排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市发改委、经委和财政、税务等部门取消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及其他扶持政策;连续2年未完成的,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由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停。对未完成年度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依法实行上限处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