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生鲜乳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生鲜乳运输车只能为一个企业运送生鲜乳,生鲜乳运输过程实行封闭管理。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养殖小区、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自备生鲜乳运输车辆。
  第四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所在村的村民要自觉维护生鲜乳收购站秩序,不得有意破坏生鲜乳收购站设施,扰乱生鲜乳收购站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所在村的村民对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举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旗(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牛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旗(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市、旗(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奶牛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旗(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报生鲜乳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市、旗(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职权范围以外的应当及时移交到相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市、旗(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设立奶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奶业管理的综合协调,对奶牛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等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社会的举报等。
  第四十七条 市、旗(县、区)财政部门应该将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畜牧兽医、卫生、环保、物价、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