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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预售商品房面积预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预售商品房面积预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建房发[2008]510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处),各扩权试点县(市)规建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的规定,现将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面积预测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之前,应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机构进行面积预测。委托合同应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房产测绘机构须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面积预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房产测绘机构应对房产面积预测成果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三、房产测绘机构在商品房面积预测中,必须严格执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试行)》(川建发[2006]120号)等有关技术规定。预测工作完成后,应出具房产面积预测成果。房产面积预测成果应包括:总建筑面积、总套内建筑面积、总公摊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分户套内建筑面积、分户公摊面积;总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四、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规定,房产面积预测成果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基础资料之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提供房产面积预测成果,并对其进行审核后依法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各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6]54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系统。经审核合格的商品房面积预测成果,是建立楼盘信息表的依据。通过楼盘表的形式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进一步加强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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