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财政全额还本付息的项目,通过预算安排等方式,安排偿债资金,按期拨入偿债专户。
政府信贷资金建设项目涉及供水、供气、路桥等各项收费和经营、出让收入,以及土地开发收益、税收优惠退返等财政专项资金的,按其所取得资金的一定比例拨入偿债资金专户,作为还款资金来源。具体项目收入拨入比例,由市、县(区)财政视本级财力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县(区)项目借款人、经营性项目和其他项目业主要按《借款合同》、《转贷款合同》规定,严格制定偿还计划,按时将应偿还的本息划入偿债专户,及时、足额偿还。
第二十一条 本息回收坚持“先取息、后取本,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的原则。还款顺序为:
(一)支付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应付费用赔偿金、违约金;
(二)支付应付罚息;
(三)支付应付利息和复息;
(四)支付应付本金。
第二十二条 有各种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的,要提前30天向转借款人递交借款延期申请,并附相关延期材料。贷款到期后,不办相关延期手续又不按时还贷的,按《转贷款合同》规定加收罚息,并按《信用贷款使用目标管理责任书》、《借款合同》和《转贷款合同》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协调,金融部门追缴还本付息资金及罚息等各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转入偿债资金专户的资金,在确保当年还款的前提下,由借款人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周转使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要按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按《转贷款合同》约定办理各项借款或费用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内部工程审计、费用审计,控制不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