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指定金融部门贷款账户下开设专项资金账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 为加强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使用安全,使用资金时须填报《政府信用贷款资金请拨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金融部门方可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 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的使用,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条款和工程进度,填报进度申报表,经项目监理工程师、业主现场负责工程师(技术员)审核签字,由总监、项目法人共同审核签证后方能付款。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专人负责、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等报送各类报表、资料。
第十五条 财政全额还本付息的项目,每年专户资金账户中产生的利息,年终由项目建设单位全额缴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 偿债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为建立良好的偿债机制,确保政府信用贷款按期偿还,借款人须在指定的金融部门贷款账户下设立偿债资金专户。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投资项目收益;
(三)特许经营权转让取得的收益;
(四)利用财政资金或政府信用贷款建设的项目,整体或部分转让收入所得收益;
(五)其他资金,如:土地出让净收益、国有商品林拍卖收入等。
各种偿债资金总和要能满足当年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级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基层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通知》(云政发〔2008〕73号)精神,各级政府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多渠道筹集偿债准备金,每年有计划地从预算内外收入中按确定的偿债准备金率,安排相应的偿债准备金,用于清偿所欠债务。
第十八条 发生贷款的项目,严格按照《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还本付息责任主体的通知》(普政发〔2008〕100号)明确的还本付息责任主体进行还本付息。新发生的贷款,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还本付息责任主体进行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