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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人,所运作的项目按照金融部门或市级借款人贷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金融部门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并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与相关金融部门或市级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转贷款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贷款和拨款手续。

  第五条 为确保政府信用贷款资金安全,实现专款专用,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须在指定的金融部门开设贷款专户。

  第六条 市级项目满足贷款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人按照相关金融部门或市级借款人贷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与相关金融部门或市级借款人签订年度《借款合同》或《转贷款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贷款和拨款手续。

  第七条 县(区)项目满足贷款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与项目县(区)人民政府签订《信用贷款使用目标管理责任书》,由项目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法人实体作为县(区)借款人,按照相关金融部门或市级借款人贷款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与相关金融部门或市级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转贷款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贷款和拨款手续。

  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和其他项目满足贷款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与经营性项目和其他项目业主(仅限于符合《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签订《信用贷款使用目标管理责任书》,经营性项目和其他项目业主按照相关金融部门或市级借款人贷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与相关金融部门或市级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转贷款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贷款和拨款手续。

  第九条 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需调整发放贷款的,由《转贷款合同》双方负责协商修改合同,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停止发放借款:不按转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不按转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向转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拒绝接受转借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有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使用项目建设贷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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