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普政发〔2008〕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普洱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普洱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政府信用贷款项目还本付息责任主体的通知》(普政发〔2008〕100号)精神,为规范市政府信用贷款建设资金管理,确保信用合作项目顺利实施,按照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普洱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普洱市分行、省农村信用联合普洱办事处等金融部门(以下简称金融部门)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和相关金融部门对贷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用贷款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与以上金融部门已签订的,以及今后与相关金融部门签订的信用合作协议确定的信用贷款资金。
第三条 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参照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金融部门贷款资金管理要求进行全程监管。按“严格程序、设立专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的原则,实行封闭运行,确保政府信用合作贷款资金安全、及时、有效,专款专用。
第二章 借款程序和方式
第四条 按照“政府决定、人大决议、财政承诺”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借款人,按规定程序向相关金融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县(区)人民政府或其他市级借款人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签订《转贷款合同》。具体程序为:
(一)市人民政府与相关金融部门签订《信用合作协议》。
(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偿债能力,与相关金融部门协商借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