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项目所涉贷款还款责任主体分别是澜沧、西盟、宁洱、镇沅县人民政府,由市财政局与市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财政局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用款县签订协议,并按时收取归还。
(备注:贷款项目的清偿责任从贷款实际发生时生效)。
三、经营主体承担项目
澜沧至惠民二级公路由市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亿元贷款,建设期间市财政垫付利息,建成后由公司收费还本付息。普洱市第三自来水厂项目2000万元贷款,整碗片区供水工程项目1800万元贷款,木乃河水厂工程项目1800万元贷款,莲花水厂工程项目400万元贷款,普洱主城区排水管网工程5000万元贷款,思茅师专搬迁建设和职业教育中心建设项目贷款(市级财政贴息部分除外),分别由项目业主负责还本付息。
以上项目所涉贷款还款责任主体为经营主体,由市财政局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与项目业主签订协议,并按时收取归还。
(备注:贷款项目的清偿责任从贷款实际发生时生效)。
四、其他建设项目
(一)中心城区北部区新农村路网建设项目1.2亿元贷款,思茅河治理5000万元贷款,市城投公司1000万元短期应急贷款,以及除箐门口水库移民安置和思茅主城区截污管网外的箐门口水库建设项目贷款9500万元,合计2.75亿元,纳入中心城区前期土地开发成本列支或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二)营盘山建设项目3000万元贷款,暂由市财政垫支,待景区出让后,从资产出让收入中如数归还。
(备注:贷款项目的清偿责任从贷款实际发生时生效)。
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今后新增的贷款项目和资金,由市政府发文明确还本付息责任主体及资金来源。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贷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相关财务制度,安排使用项目建设贷款资金,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三)各有关县、市直有关部门及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按照还本付息主体划分,明确责任,分级负责,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四)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计划、按进度使用项目贷款建设资金,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和季度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审计、监察、银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