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7号)
《普洱市主城区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2日普洱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普洱市主城区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害,改善城市水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沟渠、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市主城区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水务局是本市主城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