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吸取长沙“12·27”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黑建安[2008]69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吸取长沙“12.27”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8]124号,网址:http://www.cin.gov.cn/)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吸取教训,严格落实责任
各地要从全国近期及我省以往发生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中吸取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杜绝同类事故发生;各相关责任主体应按照《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明确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合力抓好建筑起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拆前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拆方案,安拆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二)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要设置专职设备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专职负责管理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维修、保养、使用等环节的安全检查工作,在使用阶段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按照规定制定并完善有关内业资料。
(三)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查,做好相关施工方案、证件和检验检测报告等内业资料的审查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切实履行日常管理责任,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二、认真做好建筑起重设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各地应将起重机械伤害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之一,制定专项方案,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督力度,要按照规定坚决淘汰落后的塔吊、自制简易吊篮等起重设备。
(二)各地要督促总包单位组织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工程复工前对现场起重机械设备认真自检,并对自检情况进行复查,否则不予开工。重点应检查:
1、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限位装置、附着是否齐全、有效。
2、主体结构和钢丝绳等配件的使用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