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
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穗劳社养〔2008〕1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解决农(林)场部分人员等群体
养老保险问题的意见
为解决我市农(林)场部分人员、乡镇企业部分超龄人员及街道集体企业部分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如下:
一、农(林)场部分原全民农业户口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一)适用范围。现年满16周岁及以上、原本市农(林)场全民农业户口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
(二)解决办法。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参照《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穗府〔2006〕21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
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全额负责,经济条件允许的农(林)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资助。其中,本意见实施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现由农(林)场按月发放退休费、生活费或津贴的人员,其按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的部分,由农(林)场负责。
本意见实施时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本意见实施一年内参保的人员,参照穗府〔2006〕21号文规定享受政府资助的政策。其中,属于市属农(林)场人员的政府资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三)参保程序。参照《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申领办法》(穗劳社养[2006]7号)的规定及程序执行。现由农(林)场发放生活费或津贴人员的参保手续,由农(林)场负责办理;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已移交街道居委会管理的人员,由所在居委会负责办理。
二、乡镇企业部分超龄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一)适用范围。已按《关于广州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穗社保〔1999〕26号)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本市乡镇企业,本意见实施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并由原乡镇企业按月发放生活费或津贴,但未纳入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