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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援建资金的来源。
  援建资金按照“确保财政投入资金、引导社会捐赠资金、积极争取省补资金”的方针,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筹措。其来源包括:
  1.社会捐赠资金。社会非定向捐赠资金按市本级和承担援建任务的区(市)所募集资金总量的50%上缴省统筹,其余50%部分作为自留资金由市本级和承担援建任务的区(市)安排用于援建项目。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全额留市本级和承担援建任务的区(市),安排用于援建项目。
  2.财政资金。杭州市市区、富阳市和临安市2008年至2010年每年按上年地方财政收入实际执行数的1%筹措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援建项目。各年度财政资金的具体额度由省财政部门核定。
  (四)援建资金的使用范围。
  援建资金应当结合援建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分配,可以用于下列恢复重建项目:
  1.购买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项目监理、工程技术等服务;
  2.建设和修复居民住房;
  3.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设施;
  4.建设和修复道路、供电、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生产等基础设施;
  5.购买公共设施的附属设备和用于公共设施日常维护的器材设备、建筑材料;
  6.购买人才培训、农业科技等服务,补助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补助选派教师、医生等专业人员参与援建工作;
  7.引导投资,适当补助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8.上级确定的和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
  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充分听取公益慈善组织的意见,符合捐赠者意愿,体现依法募捐和公益慈善组织特色。社会捐赠资金优先用于建设和修复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购买配套设备。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浙江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52号)的规定。
  三、援建资金计划编制
  (五)援建资金计划的范围。
  市本级和承担援建任务的区(市)留用的社会非定向捐赠资金50%部分、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和财政资金应当全部纳入援建资金计划。编制援建资金计划时,应先安排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再安排使用财政资金。
  援建资金计划应当严格控制在省、市政府确定的三年援建(项目)规划和年度援建项目实施计划之内,并符合援建资金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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