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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将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肾脏或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将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
治疗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8〕13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及《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5]46号),经研究,决定将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肝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药品、诊疗项目范围及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分别按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肝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由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每月汇总后按规定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三、施行肝脏移植术后需进行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应当在本市医疗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医院作为本人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确认手续。

  四、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使用门诊特定项目就医凭证。

  五、花都、番禺区和从化、增城市的医疗保险统筹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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