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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市个私办关于优化商务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市个私办关于优化商务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8〕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局、市个私办《关于优化商务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优化商务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精神,结合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金融服务协调机制,促进投资融资
  建立市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银行与政府、银行与银行、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形成共享信息、畅通渠道、明确分工、防范风险、支持创新、促进发展的工作格局。组织市金融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协调银团贷款或银行贷款,促进企业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共赢。将民营企业重点建设项目融资列入工作议事日程,提供基本类型的项目融资计划书范本,帮助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编制修订项目融资计划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融资能力。充分发挥银行业与民营企业融资洽谈会、金桥之友、融资电子信息平台等作用,促进银企沟通与交流,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支持金融业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作为重要任务。支持设立贷款担保公司和信用联合体,搭建融资平台和中介服务平台,促进企业和经济组织与金融机构合作,提高信用等级,扩大融资能力。
  各银行机构应加强联合与合作,以金融创新带动和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银行机构应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按照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市场化、公平竞争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不断加大对民营企业、重大项目的资金投入,积极与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对接,组织好银团贷款,扩大存贷款规模。
  二、支持村镇银行等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发展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树立现代金融观念,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作为主出资人发起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参与申请设立村镇银行。稳妥有序地组织和落实机构筹建工作,并为试点机构的经营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已经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区县要为其发展创造条件。其他区县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要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合作组织试点。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鼓励区县、经济功能区、企业总公司、行业商会和符合条件的出资人组织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银行业运营方式,科学治理,依法运营,防范风险,提高效益,增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建立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立扶持农村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使之成为促进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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